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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自然资规字〔2020〕154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字〔2020〕154号

全文有效

2020.8.25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5日

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创新、办管分离、保护权益、惩处违规、维护秩序”的原则,将为群众办证与追溯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并行办理,将为群众办证与完善项目手续并行办理,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方案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区(市)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青岛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调度、督导推进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任务完成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区(市)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南、市北、李沧区除外) 和工作方案。

  (二)职责分工

  1.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摸底统计、分析梳理、沟通联络、帮助引导、督促督办、手续完善和办证等工作;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投诉、信访事项、媒体报道反映问题、代表建议、委员提案、政府信箱、热线转办件的具体办理及舆情处置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2.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指导意见》所列的化解政策和措施,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市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负责完善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手续。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接收工程结构安全鉴定意见报备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办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进行抽查,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依法依规认定的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并依托“信用中国(山东青岛)”网站对外公示。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税费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以区(市)政府为单位确定项目清单,建立台账,分别明确区(市)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主体或代办主体以及购房人在具体项目中应承担的责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对账销号。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成立区(市)工作专班、建立项目台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南、市北、李沧区除外)和工作方案。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对依法执行省、市、区(市)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二)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台账和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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