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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自然资规字〔2020〕173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动产登记及征税“全市通办”服务范围的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不动产登记及征税“全市通办”服务范围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字〔2020〕173号

全文有效

2020.10.27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监测中心,各区、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12月,不动产登记已实现部分非涉税涉费业务的“全市通办”,即不动产登记全市受理和归属地审批的模式。“全市通办”服务开展以来,全市已办理案件3000多件,节省了权利人时间成本、提高了办理效率,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根据高效青岛建设攻势2020年攻坚任务要求,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决定将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屋转移登记等登记类型纳入“全市通办”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通办”登记类型

  “全市通办”登记类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新建房屋转移登记、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不含部分土地及在建抵押权注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换发登记等。其中:“全市通办”的新建房屋转移登记仅指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形;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仅指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的情形,不包括采用重置成本报告和核定方式征收的情形。

  根据《青岛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重新梳理后,“全市通办”登记类型共包括4大类19种(详见附件)。

  二、涉税事项说明

  (一)涉税业务职责。“全市通办”业务受理税务机关为责任单位,负责预审、二级审核、征税、开票、补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事后复审,退税。

  (二)税收核算工作。“全市通办”税收收入核算以纳税人税款所属地税务机关为核算主体,各会统核算科目均按税款所属地税务机关进行核算。

  (三)涉税预审大额税款报备。受理窗口税务预审人员要加强对异地受理案件的审核,预审单笔交易税款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在登记受理前通过内网邮箱和电话主动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审批联络人报备,联络人根据局内工作安排及时汇报,纳入税款监控。

  (四)涉税争议处理。在征税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在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取证后中止“全市通办”,告知纳税人回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并通过内网邮箱和电话主动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业务审批联络人报备。

  (五)跨区税源登记。异地办理房地产税收业务的纳税人,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的,在“同城办税综合服务岗”增加“跨区税源登记”权限。

  三、受理时记录邮寄人信息

  权利人缴纳费用后,可在“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归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中查看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权利人需纸质证照的,为申请人提供EMS邮寄送证服务。异地受理区市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受理时完整记录邮寄人信息,以便归属地区市及时准确获知,并打印证本。

  四、统一办件时限计算标准

  各区市办理时限计算节点统一为受理提交后开始计算,向办证人、纳税人解释时要统一标准。

  五、纸质档案的整理与交接

  (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各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专门刻制带有“全市通办件”标识的档案整理专用印章,初步整理档案时在档案封面盖此章,并单独存放。档案交接时间固定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二上午,各区市到市登记中心集中交接。各区市确定一名档案交接联络人,及时沟通档案交接遇到的问题。

  (二)涉税档案管理。因涉税档案已全部实现电子化,无需交接纸质档案。

  各区市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沟通衔接,做好人员培训,做好大厅、窗口和咨询电话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表

2.“全市通办”业务审批联络人员表

3.“全市通办”登记档案交接联络人员表

附件

“全市通办”不动产登记类型分类表

序号

登记类型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

新建房屋转移登记(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

3

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加计扣除的)

4

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5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

6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7

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8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9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10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1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不含部分土地及在建抵押权注销)

12

预购房屋预告登记

13

预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14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5

预告登记的变更

16

预告登记的转移

17

预告注销登记

18

一般抵押权初始登记(预转现)

19

换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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