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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便函[2004]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做好不足增值税起征点业户年度经营额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09-29 征便函[2004]8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做好不足增值税起征点业户年度经营额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征便函[2004]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3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税收征管若干规定和要求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9号,以下简称《文件》)规定,不足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必须于每年6月一个月内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自报生产经营销售额,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业户自报情况,对业户的应税销售额进行重新核定调整,并对免税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确认。为做好2004年6月进行的年度经营额申报审核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托个体定额管理系统,积极做好业户申报审核工作

  各局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时间计划安排,加紧组织落实,确保不足增值税起征点业户按期报送《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和《申请审批表(不足起征点业户适用)》,各局要做好申报受理工作,同时,结合日常调查了解的情况,将业户信息填写《信息采集单》,录入个体定额管理系统,计算生成纳税定额,并根据《文件》规定的程序,逐户落实、审核确定纳税人的最终核定经营额,评审工作应结合业户申报情况、日常巡管巡查情况、个体定额管理系统测算情况、集体评议情况进行。履行手续完毕后,各局要将经审核已达起征点恢复征税的业户名单和尚不足起征点继续免征税款的业户名单同时向社会公示一周。在不影响核定定额执行的前提下,对销售额超过起征点标准的,由业户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取消其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资格,告知不予免征的理由,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通知业户按期缴纳税款,并及时做好CTAIS征管信息维护工作;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制、送达《免征增值税通知书(不足起征点业户适用)》,继续依法免征其增值税。

  二、加大公开办税力度,推进阳光作业

  为确保此次业户申报和纳税定额审核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自觉将税负调整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税负调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局要坚持公开办税的原则,在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繁华街道、纳税人集中地以及外网,将已达和未达起征点业户名单、评审结果、审核标准、审核程序、相关政策等进行公开。并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促税务公开。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使人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是广大纳税人的心愿,也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职责,社会影响面极大。不足起征点业户的申报审核工作如组织落实不力,其社会影响可想而知。而此项工作在6月一个月内完成,时间紧、程序多、涉及面广,因此,各局务必高度重视,要认真领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实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度人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及时逐户受理落实、核定好纳税人的经营额,对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不征税,对达到起征点的要依法征收。同时,要以此为契机,做好业户经营信息的采集工作,通过个体定额管理系统将业户纳税定额核准核实,尤其推行应用个体定额管理系统进度较慢的个别局要利用好此次工作,推进应用进度,以从整体上确保实现市局今年重点工作项目所确定的6月底前全面应用好个体定额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此外,为避免个别管理员在采集税收定额基础信息数据时“做手脚”,从中谋取私利,要求税收管理员核实或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的,必须实行双人制,以利于相互监督,确保核定税收定额有关基础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督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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