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青国税函[2004]7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7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4]7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7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联次进行了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新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工作,各基层局应先将库存四联、七联票全部发售完毕后,再销售三联、六联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查验环节,各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应相应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监控。

  三、各基层局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要在各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对尚未销售完的四联、七联发票仍要继续发售,同时应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