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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4]5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地税发[2004]52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5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3日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发展问题、农村稳定问题和农民增收问题,按照中央[2004]1号文件精神,认真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二、市局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督导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悦诚

  副组长:于敏之

  成 员:万伦鹏、邱 琳、刘耀群、王军、林建家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市局领导小组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没有落实到位的,或因违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而引发举报、上访的,按规定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增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公正,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政策落实。

  四、各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对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定额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认真搞好摸底调查,要主动加强与国税机关的沟通,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对经营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严格按照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纳税起征点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情况调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报告。各单位执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情况、组织检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请于2004年3月10日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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