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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4]1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4]17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文件第九章第五十条的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办法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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