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5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21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根据青地税发(2003)229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在10月底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的基础上,最迟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区域内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结束前,拥有自备运输工具、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但尚未认定的纳税人,可凭其提供所承运货物劳务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由代开票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征收相关税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