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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3]10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3]10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10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基层局负责抄报税人员在抄报税同时,要将企业IC卡的下月锁死期更改为6月15号。对锁死期已更改为6月20号的企业应在下月15号之前通知企业及时抄税。5月份抄报税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止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的规定期限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上传以及稽核系统发票清分、比对、统计和结果传递等项工作,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止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和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基层局要将本通知内容对纳税人进行张贴公告,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办税服务厅等重点部位预防“非典”工作应急处理方案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99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抄报税的时间进行合理分流,避免人流高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期限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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