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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3]90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轮胎垫带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3]90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轮胎垫带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9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日常征管中对汽车轮胎垫带是否征收消费税政策不够明确,不易掌握。经研究并请示总局同意,现就汽车轮胎垫带征收消费税政策明确如下:

  消费税税目注释规定,汽车轮胎税目的征税范围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轮胎垫带是有内胎轮胎(如:斜交轮胎)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用于保护内胎着合面不受轮辋磨损的环型带。因此,企业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含轮胎垫带),凡属组成成套产品销售且帐务上不能分别核算、划分清楚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不得扣除轮胎垫带的销售额。

  企业单独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垫带,不属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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