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邮寄纳税申报简易工作程序》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06]2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0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机关的办税效率,市局制定了《邮寄纳税申报简易工作程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邮寄纳税申报简易工作程序
一、纳税人向邮政部门领购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青岛市邮政局共同指定的印刷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确定的式样印制。
二、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使用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三、邮政部门收寄纳税申报邮件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寄件回执。该回执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的凭据,以备查核。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四、邮政部门办理邮寄纳税申报邮件按照邮政挂号函件业务方式交寄、封发处理,并于办理交寄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邮件投递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
五、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邮寄纳税申报邮件,并将纳税申报资料建立一人一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逾期纳税申报的;
(二)纳税人虽进行了邮寄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或申报内容错误的;
(三)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
(四)纳税人需要退税的;
(五)其他因存在涉税问题,无法实施邮寄纳税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