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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6]16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6]16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16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对国家不予退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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