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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6]7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6]7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6]7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和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贯彻和管理到位。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消费税税种后进行的重大的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在总局召开的全国消费税政策调整部署暨培训会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全员对“通知”、“规定”的政策学习,让全体税务干部领会和掌握政策调整的内容、背景和贯彻要求。要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确保各项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新开征品目的税源分布调查和收入测算工作。

  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对所辖区域内新开征消费税品目的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进行税源分布调查和税收收入测算,有的放矢的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指导纳税人按“规定”要求填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总局“规定”附件1),进行税种登记并及时办理其他纳税手续。为汇总全市的税源分布和收入测算情况,各单位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填报《消费税政策调整税源测算汇总表》(见附件1),于2006年5月10日前以EXCEL格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内网傅少荣信箱)。

  三、及时调整征管软件,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确保首个征期各项征收管理工作正常有序。

  (一)市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征管软件升级要求,及时对征管软件进行升级。各单位应依据纳税人填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及时进行查验、核实,并于4月30日前完成CTIAS税收征管软件的相关税种设定等调整。对涉及享受消费税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税务机关暂参照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制的规定,完成相关消费税减、免税文书在CTIAS中的运转审批流程。

  (二)为适应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满足CTIAS2.0管理软件关于消费税减、免税申报的要求,市局决定自2005年5月份开始使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详见附件2)。各单位要做好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辅导工作。

  (三)考虑到CTIAS软件升级和远程申报软件的修订因素,2006年5月份和6月份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由消费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办法。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安排,力争减少纳税人的排队等候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自2006年7月起,恢复启用消费税的远程申报功能。

  (四)由于总局“规定”中的由成品油生产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尚未与CTIAS2.0软件留有接口,两表暂不能实现远程申报,故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成品油生产企业暂上门报送纸制或电子资料。

  (五)《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市局按总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各主管税务机关于4月25日前按市局分配计划到票证印刷所领取,供纳税人使用。总局“通知”“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由各单位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四、督促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中间产品征税和连续生产抵扣税款台帐,强化征前税款抵扣的审核职责,完善消费税的管理。

  (一)关于“通知”规定的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五种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扣税审核问题,各单位要指导督促相关生产企业按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并做好期初库存的审核。为便利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可结合月末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向税务机关报送当月属抵扣范围的外购、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发票等资料,供税务机关在税款申报抵扣前审核。可实行连续生产抵扣税款的其他应税消费品企业,按总局意见,暂不执行征前报送外购、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发票等资料的办法,但也应当参照建立健全抵扣税款台帐,以备查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消费税问题,各单位要结合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生产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五种应税消费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布等情况,在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要及时反馈征管信息,为完善税制提供依据。此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时间紧、新增应税消费品品目多、征管范围界定存在交叉,故各单位应及时将实际征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局反馈,由市局汇总报送总局研究解决。

  附件1:消费税政策调整税源测算汇总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消费税类别   应税消费品名称   应税消费品2005年经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生产   委托加工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2005年相关产销量计量单位要求同总局“规定”附件1要求。金额单位:为元。

  注2:同一纳税人同时生产不同税目(子目)应税消费品的,按税目分别填报。

  附件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表日期:年  月  日

  应税消费品名称   税目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

  销售额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1   2   3   4   5=3×4   6   7   8=6×7   9=5+8

  合计   ------   ------

  本期应抵扣税额   10

  本期应代收代缴税额   11

  本期减(免)征税额   12

  本期预缴税额   13

  本期应补(退)税额   14=9-10+11-12-13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

  二、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写。

  三、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

  五、表内主要栏次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1栏“应税消费品名称”填写下列序号表述的内容:

  1.    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粮食白酒   5.薯类白酒   6.黄酒 

  7.啤酒(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啤酒) 8. 啤酒(价格在3000元(含)以下的啤酒)

  9.其它酒  10.汽油(含铅汽油) 11.汽油(无铅汽油) 12.柴油    13.航空煤油 

  14.石脑油  15.溶剂油   16.润滑油   17.燃料油 18.乘用车(1.5升(含)以下)     

  19.乘用车(1.5升以上至2.0升(含))   20.乘用车(2.0升以上至2.5升(含))  

  21. 乘用车(2.5升以上至3.0升(含))  22.乘用车(3.0升以上至4.0升(含))

  23.乘用车(4.0升以上)     24.中轻型商用客车  25.摩托车(250毫升(含)以下)

  26.摩托车(250毫升以上)    27.汽车轮胎(子午胎)  28.汽车轮胎(斜交胎)  

  29.汽车轮胎(内胎)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32.高尔夫球及球具    33.高档手表    34.游艇   35.鞭炮焰火

  36.木制一次性筷子     37.实木地板    38.护肤护发品

  (二)本表第2栏“税目”填写下列序号表述的内容:(同上款)

  (三)本表第3栏“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销售额及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四)本表第4、7栏“适用税率”,填写《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五)本表第6栏“销售数量”,填写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包括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纳税申报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六)本表第10栏“本期应抵扣税额”,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应等于附表一中第15项“本期应抵扣税额合计”数。

  (七)本表第11栏“本期应代收代缴税额”,填写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应等于附表二中第14项“本期应代收代缴税额”数。

  (八)本表第12栏“本期减(免)征税额”,填写本期减(免)征税款,应等于附表三中第10项“本期减(免)征税额”合计栏数。

  (九)本表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申报前已预先缴纳的本期税款。

  (十)计量单位:卷烟、雪茄烟为万支。烟丝、黄酒、啤酒、其他酒为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为斤。汽油、柴油为升。摩托车、小汽车为辆。汽车轮胎为套。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计量单位自定。

  六、填写本表第10栏“本期应抵扣税额”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填写本表第11栏“本期应代收代缴税额”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填写本表第12栏“本期减(免)征税额”或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所有纳税人均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并随主表报送。

  七、本表为A4竖式。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应抵扣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期应抵扣税额计算   外购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名称(1)   税目  (2)   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3)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4)   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5)   当期生产领用应税消费品买价(6=3+4-5)   适用税率(7)   本期应抵扣税额(8=6×7)

  合计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名称(9)   税目(10)   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1)   当期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2)   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13)   本期应抵扣税额(14=11+12-13)

  合计

  本期应抵扣税额合计(15=8+14)

  《应抵扣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二、本表由有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代加工应税消费品行为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本表第1、9栏“应税消费品名称”,第2、10栏“税目”填写要求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五、本表第3栏“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填写期初库存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金额。

  六、本表第4栏“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填写当期购进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金额。

  七、本表第5栏“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买价”,填写期末库存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金额。

  八、本表第11栏“期初库存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委托方收回的期初库存准予扣除的受托方已缴税款。

  九、本表第12栏“当期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委托方收回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受托方已缴税款。

  十、本表第13栏“期末库存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填写委托方收回的期末库存准予扣除的受托方已缴税款。

  十一、本表为A4竖式。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   应税消费品名称(1)   税目  (2)   按定额税率计算

  加工数量(3)   适用税率(4)   应纳税额(5=3×4)

  合计   …

  按比例税率计算

  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适用税率  (12)   应纳税额(13=6×7×12或10×11×12)

  销售价格(6)   加工数量(7)   材料成本  (8)   加工费  (9)   组成计税价格10=(8+9)÷(1-消费税税率)   加工数量(11)

  …

  本期应代收代缴税额(14=5+13)

  《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附报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二、本表由有受托加工行为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本表第1栏“应税消费品名称”、第2栏“税目”填写要求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五、本表第3、7栏“加工数量”,填写受托方加工委托方收回的实际数量。

  六、本表第4栏、12栏“适用税率”,填写要求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七、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填写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八、本表为A4竖式。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征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期减征税额计算   应税消费品名称(1)   税目(2)   按比例税率计算   按定额税率计算   减征比例(9)   本期减征税额(10=(5+8)×9)   减免政策文号代码(11)

  销售额(3)   适用税率(4)   应纳税额(5=3×4)   销售数量(6)   适用税率(7)   应纳税额(8=6×7)

  合计   -----   -----   -----

  本期免征税额计算   应税消费品名称(12)   税目(13)   按比例税率计算   按定额税率计算   本期免征税额(20=16+19)   减免政策文号代码(21)

  销售额(14)   适用税率(15)   应纳税额(16=14×15)   销售数量(17)   适用税率(18)   应纳税额(19=17×18)

  合计   -----   -----

  本期减(免)征税额合计(22=10+20)

  《减(免)税额计算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附报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免征消费税的产品也应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四、本表第1、12栏“应税消费品名称”,第2、13栏“税目”填写要求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五、本表第3、14栏“销售额”,第6、17栏“销售数量”填写减税或免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免税产品包括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产品、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产品等其他免税产品。

  六、本表第4、7、15、18栏“适用税率”填写要求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七、本表第11、21栏根据总局规定的减免政策文号代码进行填写。

  八、本表为A4竖式。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生产经营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应税消费品名称   名称(1)   合计

  税目(2)

  生产数量(3)

  出口免税销售额(4)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5)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销售额(6)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销售数量(7)

  《生产经营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附报资料,其反映的有关数据应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口径一致。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第3栏“生产数量”,填写产成品本期借方实际发生额。

  四、本表第4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五、本表第5栏“出口免税销售数量”,填写享受出口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六、本表为A4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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