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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价费[2005]186号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09-29 青价费[2005]186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青价费[2005]186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78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78号2005-10-13

      省国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5]1754号2005-09-14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商请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价格的函》(银函[2005]19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电脑二联、电脑五联普通发票价格分别为每份0.35元和0.7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电脑二联、电脑五联普通发票过程中,不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发票发售使用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1年。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在价格执行到期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由我委重新核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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