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青价费[2005]186号
全文有效
市国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78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市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178号2005-10-13
省国税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05]17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值税电脑版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5]1754号2005-09-14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商请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价格的函》(银函[2005]19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电脑二联、电脑五联普通发票价格分别为每份0.35元和0.7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电脑二联、电脑五联普通发票过程中,不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发票发售使用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1年。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应在价格执行到期前,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生产经营成本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由我委重新核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