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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征便函[2005]28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征便函[2005]2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就“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进行了修改,将原票样中的“工商部门审核(盖章)”字样删除。用票人在开具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不需再填制相关内容。

  二、凡是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公司,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附件:关于修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问题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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