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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5]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5]109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0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定完善,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企业冠名发票印制、使用,加大冠名发票的监督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印制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国税机关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帐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开具发票;
  (四) 发票使用量较大;
  (五) 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六) 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具有能核算商品进、销、存及发票领、用、存情况的软件程序。
  第四条    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单位需印制企业冠名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发票票样。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办理,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等决定。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取得印制冠名发票的行政许可后提出印制冠名发票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2日内(初次申请在行政许可决定后2日内),填写“冠名发票印制清单”(附件1),通过NOTES报市局征管处。需报送发票票样的,应于2日内将发票票样报市局征管处。每次批准印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用量。
  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    市局征管处在收到“冠名发票印制清单”及相关资料2日内完成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及发票号码的编制,并开具“()发票出(入)库单”。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市局征管处开具的“()发票出(入)库单”中载明的发票名称、代码、号码、数量等在CTAIS中进行入库操作,并按规定程序对印制使用单位进行销售操作。印制使用单位足额缴纳发票工本费后,主管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可开具“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附件2)交印制使用单位,并通过NOTES抄送市局征管处。
  第九条    市局征管处根据“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信息,制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单”,通知税务票证印刷所进行印制。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税务票证印刷所通知印制使用单位持“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提取发票。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企业冠名发票定期检查制度。对印制使用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检查发票的收发存及六防情况,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实行按月、按季验审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市局征管处对各级层国税机关批准印制冠名发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需在统一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印制管理除行政许可外,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指县级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清单
  印制单位     企业类型   工业     联系人  
  商业  
  出口  
  发票名称     联系电话  
  种类联次     纸 质     装订方式  
  规 格     价 格     数 量   本(卷、份)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提取单
  申请印制单位名称     税务登记号码  
  印制发  票名称     印制  数量   本(份)
  申请印制发票   发票  种类     每份  联数     每本  份数  
  发票  代码     发票  规格     起止  号码  
  上列发票已在我局办理登记领购手续,请发给申请印制单位。
  承印发票企业   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局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提票单位   (公章)   提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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