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及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93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二、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工作时间饮酒,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三、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色情活动。
四、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借、报”。
五、严禁青岛市国税系统各单位用公款互相宴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违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处理规定
为严肃纪律,严格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特制定以下处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与工作无关事宜的,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一个月日常考核奖;违反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扣发三个月日常考核奖,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年终考核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对待,扣发六个月日常考核奖金或全年各类奖金,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直至辞退。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工作日中午、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车的,违反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二次给予记过处分,三次予以辞退。同时,对构成违纪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参与色情活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税务人员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73号)规定对违纪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的纳税人处“吃、拿、卡、要、借、报”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内部互相宴请的单位和批准动用公款的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赔。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对违反禁令受到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青岛市国税系统连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03]125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同时,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的意见》(青国税发[2005]34号)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监察部门负责禁令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七、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监督电话:12366、83891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