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6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 <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 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 ) 转发给你们 , 并提出以下意见 ,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原旧版《联运发票》全部作废。届时各单位应将库存的旧版《联运发票》和纳税人所持有的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收缴清理,并于 2 月底按照发票缴销的有关规定统一缴销。
二、 各单位应加强《联运发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按纳税人 1 个月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
三、 《联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刷,最终销售价格为 1 元 /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