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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8]240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8]240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4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各基层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对挂面税率下调所涉及的企业,要及时做好增值税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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