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占用盐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回复
青财农税[2008]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5日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你局《关于盐田开发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事项的请示》(青高新财[2008]4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占用盐田、蒸发池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复函》((90)财农税字第57号)文件规定“为保护盐田资源,占用已开发的盐田、卤池、蒸发池以及沿海渔民的晒场等,应视为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据此对2008年1月1日前高新区开发建设占用盐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盐田没有征税规定,所以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的盐田不征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纳税主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纳税主体的认定,应按“谁用地谁纳税”的原则,由征地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