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1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3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列入税务行政许可范围的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现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青地税发[2005]53号)文件修订如下: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一、之二、之六、之九继续执行。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继续按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执行。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停止执行。即“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不再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修改后的格式(见附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 请 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代理人/经办人 身份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及子项目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
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申请人签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编号”六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1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1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 -- 2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30
(2)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