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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财税[2008]29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财税[2008]29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7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的,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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