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5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监察局关于部署2008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青价费[2008]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国税局根据工本费收费情况,如实填写《二○○七年度收费年审收费单位自查登记表》。《收费许可证》在2008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同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连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于2008年4月8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其他区、市国税局应根据当地收费年审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收费年审及《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
附件:青国税函[2008]51号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