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