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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7]147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7]147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7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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