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2号
全文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正式启用,市局将在近期对房地产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并向各单位发布软件升级通知。接到通知后,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完成企业加密税控盘的升级,保证新版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暂不启用,仍然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市局对代开发票管理软件中销售不动产界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包含了总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票面中所有内容。
(三)对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项使用票据的管理模式不变。房地产企业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仍应按规定开具《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在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款项性质”一栏中只填开购房款或其它(如:购车库款、购车位款或购地下室款等)。
(四)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每箱1000份,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对外最终销售价为40元/发售单位。
二、关于使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我局建筑业税收管理软件现正在开发中,预计上半年完成。在此之前,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使用手工开具,规格和内容与总局要求完全一致。
(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暂不启用,仍然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市局在代开发票管理软件中增加了建筑业代开界面,包含了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面中所有内容。
(三)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仍分为万元版、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三种。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局青地税发[2005]41号文件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发票使用执行分类管理,更好地落实“以票控税”工作,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
(四)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手工开具的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每本为25份,对外最终销售价为17.5元/本。
三、2007年2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3月10日前,向市局上报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情况。其中,对发票管理系统中旧版发票管理状态为“纳税人库存”的应逐户说明情况,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库存未售及纳税人缴销的旧版发票按规定向市局统一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