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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征[2000]3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二000年下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征[2000]39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二000年下半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39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防伪税控推行工作要在二00一年年底以前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更好地做好我市推行工作,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二000年下半年推行计划确定如下,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 各单位年底前要使防伪税控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户数的40%(含以前推行户数),第三季度要达到一般纳税人户数的25%(含以前推行户数),一般纳税人户数以2000年第一季度为准,各单位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附后。

  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市局将把防伪税控推行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三、 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推行计划,根据纳税人销售额大小及发票使用数量,确定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企业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参加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时,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凡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不得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五、 长期零、负申报及低税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应先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六、 各单位要将防伪税控系统与电子申报的推广工作有机结合。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结合防伪税控培训、推广的工作,加大对远程电子申报宣传、培训、推广的力度,力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都要实现远程电子申报,以尽快提高我市电子申报普及程度。

  七、 各单位要根据市局推行计划确定本局推行时间安排,并于七月三十日前报市局征管处,每月五日前报送防伪税控推行情况报告表。

  八、各技术服务单位每月五日前将上月防伪税控系统培训安装及服务情况报送市局征管处、信息中心。

  附件:

       1、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略)

  2、二000年下半年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时间安排(略)

  3、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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