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税务登记验证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32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内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税务登记验证的范围 凡2000年5月31日前,在各级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登记户(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台投资企业),都属于本次验证的范围。
二、 税务登记验证内容 检查纳税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与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其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是否一致,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和其他业务帐户与税务登记资料是否一致等。
三、 税务登记验证的组织实施 (一) 实施时间 本次验证从2000年7月1日开始,8月底结束。
(二) 税务登记验证审查的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时应查验纳税人的下列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协议或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结算帐户及全部业务帐户证明;
8、《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料并审查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审核章”。发现纳税人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四、 验证总结 此次税务登记验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单位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耐心给纳税人做好解释宣传工作。验证结束后,凡税务登记副本上未加盖年检审核章的,今后办理需要税务登记副本的涉税事宜时,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除新办税务登记证外,凡未参加验证的,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验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验证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要求于9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附后)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