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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征[2000]30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征[2000]30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征[2000]3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5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7号)转发 给你们,并将新、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使用(开具金额必须在十万元以下)。

  二、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使用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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