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青国税税政[2000]4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2000]4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青国税税政[2000]43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2000]4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6日

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汇总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同意自2000年3月1日起,将李村、沙子口、王哥庄、中韩、北宅信用社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向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汇总缴纳。李村信用社同时要服从青岛市李沧国家税务局的监督管理。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