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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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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18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即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即墨市自来水公司兼营管道安装征税问题的请示》(即国税政字[1998]2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负责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此种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自来水公司提供水管并负责安装果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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