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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1999]14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税政[1999]149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14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进一步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对1999年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后,由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及时从税收征管软件数据库中予以调减。

  二、对既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又有欠缴增值税、 消费税(指1998年底前欠缴的税款)的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下,需要相互抵顶的,各局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市局审批。

  三、根据山东省国税局鲁国税流一[1997]70号文件的规定,对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有陈欠税款的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下,需要相互抵顶的,按季或半年报市局审批。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一个具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限内(季末、半年末、年末),累计计算发生的进项税额大于实现的销项税额的差额;陈欠税款是指:当年新增欠税以外的历年累计欠税余额。

  四、各局必须与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表》(表样附后)。

  五、各局应严格执行市局青国税流[1998]39号文件的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应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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