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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函[1999]4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真空速冻干燥蔬菜适用出口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真空速冻干燥蔬菜适用出口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1999]4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6月18日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真空速冻干燥蔬菜出口退税率问题的请示》(青国税进分[1999]66号)收悉。关于真空速冻干燥蔬菜(FD菜)适用出口退税率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该商品的税负率达到10%,且国际市场较好,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FD菜适用9%的退税率。你局应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071290901”商品码下增列9%的退税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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