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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1]21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1]21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1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8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执照。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六联(国税机关留存联),不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购货方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交由征收机关备案。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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