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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1]26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垫付滞纳金退还问题的批复

09-29 青国税函[2001]266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垫付滞纳金退还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1]26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30日

崂山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退还农村信用社所垫付滞纳金的请示》(青崂国税发[2001]34号)收悉。对你局提出的退还青岛市市区信用联社垫付的滞纳金问题,经研究认为,只要税款及时入库,就不应形成滞纳金。你局所辖海尔工贸有限公司、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海尔集团青岛冷凝器厂三户企业形成的滞纳金,是由于信用社操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和经验不足以及系统程序的原因造成的,实际并未迟纳税款,因此,同意退还青岛市市区信用联社为上述三户企业垫付的滞纳金。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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