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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9]1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专章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9]1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专章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9]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9年2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专章”,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在为纳税人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超限量核定事项时加盖。印章全称为“XXXX(区市国家税务局全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专章”,由市局统一制作,市内九区(包括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局一枚,五市按照税源管理分局的数量,每个分局一枚,在专章中加刻编号(具体内容见印模)进行区分。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专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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