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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乎网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失效

2016年6月7日

      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 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640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 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5800元。

     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 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8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 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200元。

      三、今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发〔2007〕1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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