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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发〔2018〕1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09-29 青人社发〔2018〕11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8〕1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0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要求,我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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