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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四[1998]14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青地税四[1998]1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7年7月16日发布)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四[1998]14号

失效

1998.01.01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已经市局1998年4月20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坚持“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集体评议”的原则,在调整好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定额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评定工作。

二、要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市局确定的行业附征率幅度内,评定其具体的附征率。对确需突破市局规定的行业最低(高)附征率界限的,由各征收局提出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对实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办法的个体工商业户要实行规范管理,除在《个体纳税手册》上进行登记外,应将对业户核定的纳税定额和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四、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经核定后,要按行业归类,实行统一监控。对按市局个体大户备案制度要求,实行备案监控的个体大户,要将对其核定的附征率及按规定进行调整的有关情况,随大户备案材料一并报市局备案监控。

五、实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办法,是搞好我市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意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宣传教育,全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附征率的评定工作。

各单位的附征办法实施情况,连同分行业评定附征率的情况(附表),要于今年7月15日以前书面报告市局四处。市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单位实行附征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核定情况统计表(1998年4月22日)(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均适用本暂行办法;对暂时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亦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计算

在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内,根据业户从事的行业及其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有关因素确定具体的附征率(附表),据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额×附征率

第四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按定期定额业户的定税规程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以后,原则上一定一年不变。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实际经营变化情况,评定下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并于每年一月底以前通知个体工商业户。

第六条对跨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凡其营业(销售)收入能划分清楚的,应分别确定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划分不清的,应合并计算收入,按其行业附征率幅度从高核定附征率。

第七条对暂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时,应根据业户所属行业附征率幅度及业户建账与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具体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以利润率方式征收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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