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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3]12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3]126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126号

全文有效

2003.05.2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集中纳税的函》(建银青岛函[2003]124号),申请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均由青岛市分行统一汇总申报、纳税。

经核实,其所辖分支机构的帐务全部集中于市分行核算和处理,分支机构只作为一级分行的延伸柜台和营销渠道。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同意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起,该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管理,其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不在所在地办理,统一由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季度、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二、自2003年起,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所属分支机构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青岛市分行汇总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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