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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函[2009]13号青岛市地税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青地税函[2009]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2月7日发布;2011年12月7日实施)废止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13号

失效/废止

2009.01.2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15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纳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15日,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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