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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8-1-1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通告2018年第1号    2018-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自有应税房产、土地的自查,并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相关问题可拨打66966505或66966531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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