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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定税调整相关事宜的提醒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定税调整相关事宜的提醒

全文有效

2016-3-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要求,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我局已按文件要求对符合上述免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定税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征手续,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自动核减扣款额。

  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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