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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3〕16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路支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路支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缴纳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3〕165号                      

全文有效

2013.11.6

市北国家税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支行(以下简称辽宁路支行)的申请,因业务发展需要,辽宁路支行由市属支行划归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区二支行(以下简称市北二支行)管理,相关税收由市北二支行汇总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1月起,辽宁路支行应代扣代缴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北二支行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辽宁路支行不再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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