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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4]17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青国税函[2014]179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14]179号                    

全文有效

2014.11.20

崂山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跨年度支付销售折扣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青崂国税发〔2014〕4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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