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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4]14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14]14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4]144号                        

全文有效

2014-9-15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全面落实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范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印发了此操作规程。各单位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全面落实操作规程规定的部门职责和要求,做到退(免)消费税工作的及时、准确。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通过“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系统”采集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退(免)税相关信息,完成退税审批和追踪管理。市局将根据税务总局操作规程要求,补充完善我市税收业务规程。

  三、根据我市各区、市国税局机构设置和管理现状,在操作规程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单位消费税管理部门及消费税管理岗位应牵头根据本辖区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使用企业的情况,对照规程确定操作“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系统”的使用人员名单,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赋予使用权限。资料受理暂确定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承担税务总局操作规程中的“文书受理岗”职责。

  四、操作规程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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