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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3-7-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现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二、实行销售额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 纳税人申请报告;

  (二) 《试点纳税人销售额扣除申请备案表》(附件1);

  (三)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文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 相关交易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要求

  (一)试点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全部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应税服务均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得作部分选择。试点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符合《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试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备案表》(附件2);

  3、从事轮客渡的单位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

  4、从事其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应提供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以下称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试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备案表》(附件2);

  3、《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附件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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