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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税通[2011]3号山东省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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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平地税通[2011]3号         

全文有效

2011-04-14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4号)和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平度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

制造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广告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二)重点区域专项整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城区及街道办事处范围内餐饮服务企业、外地施工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按照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统一部署,根据我市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年缴纳地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轮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的年度

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检查2009至2010年二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专项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同时对有补缴增值税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相应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进行核查。

(二)检查企业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情况,特别是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使用行为。

四、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份开始,至2011年10月底结束。

五、专项检查方法、步骤

本次税收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及地税部门重点稽查两个步骤实施。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4月30日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纳税自查。自查期间我局稽查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分行业或分企业自查辅导,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积极深入进行纳税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填写《纳税自查报告》,上报平度市地税局稽查局,经稽查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地税纳税服务中心大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的税款,经我局稽查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予处罚。  

(二)对企业的自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纳入重点稽查对象。实施重点稽查主要采取调取账簿形式进行检查,对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除补缴税款、滞纳金外,将一律依法进行处罚。

《纳税自查报告》的样式及填写说明、自查辅导提纲、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清单在平度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同时公布(网址:http://www.qdds.net/pingdudishuiju),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该网站进行查询并下载。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度市地税网站等渠道向我局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来信地址:平度市杭州路64号,收信人:平度市地方税务局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电话:88362972。

特此通告

附件:

1、纳税自查报告.doc

2、通用自查提纲.xls

附件2:

通用自查提纲

营业税

1、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营业税应纳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4、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的、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5、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7、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8、以劳务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必查项目

1、销售折扣不符合规定,冲减销售收入。

2、纳税人进行有奖销售的奖品支出和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手续费等直接而冲减销售收入。

3、收取的价外费用计入资金帐户或结算账户。

4、随同商品出售的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销售收入。

5、以旧换新,不计或少计销售额。

6、将生产成本变为加工产品,少计销售额。

7、以物换物或以物支付加工费、修理费等以差价入账,少计销售收入。

8、代销货物入账金额不实,少计销售收入。

9、纳税人以货物投资漏计销售收入。

10、纳税人以货物分利漏计销售收入。

11、纳税人无偿赠送货物漏计销售收入。

1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工程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不计销售收入(2007年前);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3、出租包装物收入,挂往来账或转入税后利润。

14、转移、减少固定资产出售收入。

15、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转入税后利润,减少当期损益。

16、将构成收入总额的款项挂在往来账户或权益类账户中。

(二)、成本费用方面

必查项目

(一)材料物资的自查

材料物资购入的自查

1、购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用料计入外购材料。

2、外购材料数量入账不实,人为调节库存原材料。

3、外购材料成本直接挤入期间费用;

4、虚假购料,人为加大库存、生产耗用材料成本;

5、材料估价入账不冲销,虚增材料成本。

6、固定自产混做低值易耗品入账。

7、少计加工自制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人工工资和制造费用,挤占了产品成本;

8、巧立名目加大自制材料成本;

9、委托加工材料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减少加工成本;

10、以余料、副产品、下脚料作价抵付加工费,既不做销售处理,也不调整冲减加工材料成本;

11、委托加工材料直接销售,既不记收入,又转嫁加工材料成本;

12、投资转入材料成本的计价不正确,造成收入材料成本失真;

13、采用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材料成本节约差异长期挂账,多记库存材料成本,加大了产品耗料的生产成本;

材料物资发出的自查

1、已领未用的预料未从领料数量中扣除,增大生产成本;

2、材料盘盈长期挂账、材料盘亏未经批准擅自转账处理;

3、非生产领用材料成本混入生产领用材料成本,加大生产成本;

4、非生产用料与生产用料计价不一致,人为调整二者的耗料成本;

5、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扩大摊销范围造成成本费用不均衡;

6、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固定资产错按低值易耗品入账处理;

7、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为调节利润,不按期均衡摊销低值易耗品;

8、采用分期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时,不结转材料成本差异,人为调节利润;

9、采用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时,不按50%摊销,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

10、生产领用包装物,不结转“生产成本”,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11、擅自改变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办法,扩大摊销额;

12、期末库存材料实际结存数量大于账面结存数量,造成账实不符;

13、期末库存材料实际结存数量小于账面结存数量,造成账实不符;  

(二)生产费用分配的自查

1、生产费用分配时,利用变换分配标准,人为调整各产品应承担的费用成本;

2、分配生产费用时,分配率计算不正确,分配给各产品的生产费用与应负担的生产费用不相符;

3、人为地改变各产品的分配标准,违反受益标准,造成费用分配失真;

4、人为地改变生产工时和定额工时分配标准,造成工资、福利分配失真;

5、未按规定进行工资分配加大成本费用少记当期利润;

6、为提高或加大辅助生产成本,多分配辅助生产成本;

7、擅自扩大提高制造费用开支范围、标准、随意扩大分配金额;

8、故意隐瞒、少盘在产品数量;

9、完工产品成本和期末在产品成本的计算分配,采用定额成本法时,定额成本不准、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计算错误;

10、采用约当产量法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期末在产品成本时,完工程度计算错误导致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错误。

(三)销售成本的自查

对产品销售数量的自查

一是应参照发出材料数量的自查;

二是通过帐、表、票核对法进行自查,通过核对“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产成品发出和销售汇总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普通发票”存根联等,看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转成本的现象;

三是对产成品核算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通过核对“产成品库存盘存表”与“产成品”明细账结存数量、结存成本以及与实地盘点相结合为依据、用“以存计销”的倒挤方法进行自查。

对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的自查

一是按不同会计核算规定,参照结转发出材料成本的自查进行;

二是要结合前面已介绍的期末库存材料的自查方法,特别是对期末库存产品奇异现象及奇异数字的分析。

(四)资产、费用及其他的自查

1、与购入的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2、“在建工程”的支出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3、超期使用已提足折旧或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

4、将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当月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6、人为扩大、缩小折旧年限,造成计提折旧不实;

7、任意扩大净残值比例,造成计提折旧不实;

8、外购的无形资产按买价入账,将手续费和资本性支出直接计入期间费用,减少当期利润;

9、缩短摊销期限,加大摊销额,或将无形资产的摊销混作递延资产摊销;

10、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该企业计税标准工资总额;

12、扩大列支范围,列支非本企业人员的工资,企业职工人数不真实;

13、多计提“应付福利费”,08年未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继续计提“应付福利费”;

14、“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金额不正确;

15、应由“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的支出项目列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16、开办费的开支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

17、擅自缩短开办费德摊销期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8、随意列支坏账损失;

19、不按本年应提数额扣除期初坏账准备金余额作为本年实提坏账准备额,多提坏账准备金;

20、已转销又收回的坏账,未冲减原转销额;

21、突破限额列支业务招待费;

22、将不属于业务招待的支出列入管理费用;

23、超支或非法业务招待挤入其他成本费用;

24、将推销产品赠送时的礼品、酬金、回扣等列入销售费用;

2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前的利息支出计入了财务费用;

26、将非金融机构的高利率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

27、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项目,一次全额计入期间费用;

28、随意扩大、缩小摊销额,利用待摊费用调节成本、利润;

29、随意提取预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

30、年末预提费用贷方余额继续挂账,不冲减有关费用,减少本年利润;

31、结转转让无形资产成本时,不按摊余价值,而按原始价值结转,多转无形资产成本,减少其他业务利润;

32、应在“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没有进行税收调整;

33、将不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如固定资产的购建支出,材料采购费用,办公费等,记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

34、收到投资收益记入往来账户、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挪作他用,以及期末不将“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少计当期收入的情况;

35、不按规定从亏损的次年起连续计算弥补期限,而是任意选择五年作为弥补亏损的期限,或用超过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

2、与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包购包销合同,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使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租赁合同混做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计算租赁合同印花税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6、签订其他应税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转让产权协议。

7、电子购销合同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

1、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房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房产税。

3、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土地使用税

1、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是否准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做相应调整。

车船税

1、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国税稽查查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出口免抵增值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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