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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2010]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09-29 青政发[2010]24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全文有效

2010-12-3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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