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进行整合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67号
全文有效
2007-04-18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深化发票改革,加快发票种类整合,规范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班所用票据。市局研究决定,取消《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整合使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下文之日起,凡经青岛市教育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由民办非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托儿所和培训班,在提供教育、养育劳务并收取费用时,可申请领购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二、各类教育机构在整合使用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后,发票领购、发放、使用管理和税款征收的具体方式仍按照《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函[2005]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已领购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市北分局要加强对青岛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清理、缴销工作的督导,并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