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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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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11号

全文有效  

2006-06-13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经市局2006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为做好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工作,保证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重要意义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摸清户籍底数,掌握纳税人税源状况,并对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一)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核发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2006年7月31日前,已经办理税源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这次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采取国、地税联合办理的方式,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编制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不实行国、地税联合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单独为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可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也可登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申请办理换证。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录入税务登记和银行账号数据,并当场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换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登陆青岛市地税局电子申报系统,填写并发送税务登记表,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请后,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地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受理回执后,填写或打印税务登记表,并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服务中心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当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实行国、地税联合换证的纳税人,纳税服务中心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的资料后及时补录税务登记和银行账号数据。联合换证的有关规定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地税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领发

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由地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地税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地税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所提交的证件和资料的是否正确和完整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及时录入扣缴税款登记数据。扣缴义务人已可以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六、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时间安排

按照总局要求,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宣传阶段:4月1日至7月30日,主要完成业务与技术上的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5月底以前,根据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在征求市局业务处室及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税务登记表,与国税局协商联合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相关事宜,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转发意见,制定换证软件业务需求和贯彻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税务登记软件业务需求,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6月底以前,信息中心开发换证软件和修改税务登记软件,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技术准备工作。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对纳税人进行换证,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更新。?

3、7月底以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和软件培训。在办税服务厅、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及远程申报网站上发布换证公告,告知纳税人换证的有关事宜。制作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和文书。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组织各基层局为纳税人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8月1日至8月15日,原则上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新证;

2、8月16日至10月15日,原则上对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换发新证;

3、10月16日至11月30日,原则上对个体工商户换发新证。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基层局对未换证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和核查,上报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对于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积极加强与国税局的协作,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口径填登新修订的税务登记表,按照新的要求适用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统一的要求录入税务登记数据。要通过此次换证,清理税务登记数据库,建立起数据维护机制,确保换证后的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可靠,进一步巩固税源管理的基础。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以及换证工作的程序,使每位纳税人都能够了解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要采取多设换证窗口、多种形式发放税务登记表、划分不同时间段、网上受理等多种措施,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换证,防止出现纳税人排队换证的现象。

(四)各单位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研究对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换证工作结束时要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2006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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