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青国税征[1998]6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8]6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征[1998]69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8]6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征[1998]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该发票。

  二、自“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之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原销售新机动车所用发票(含自印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三、各局要做好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工作,1999年1月20日前,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放及纳税人原使用发票的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对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